|
1 钢结构防火保护设计应遵守规范等有关规定。 1.2 钢结构的防火保护范围及设置部位应根据工艺提供的条件、耐火的极限及有关规定确定。 1.3 下列承重钢框架、支架,管廊及管架应覆盖防火保护层: 1.3.1 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、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框架、支架、裙座; 1.3.2 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乙B、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框架、支架、裙座; 1.3.3 加热炉的钢支架; 1.3.4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廊的钢管架; 1.3.5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,且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框架、支架和裙座。 1.4 在2.3节规定的钢结构防火保护层的设置部位规定如下: 1.4.1 设备承重钢框架:单层框架的梁、柱;多层框架的楼板为透空的蓖子板时,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、柱;多层框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,该层楼板面以上的梁、柱; 1.4.2 支承设备的钢支架或加热炉钢支架:全部梁、柱; 1.4.3 钢管架:底层主管带的梁柱,且不宜低于4.5m; 1.4.4 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管廊,其全部梁、柱、及斜撑; 1.4.5 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1.2m的裙座内侧; 1.4.6 操作平台、走道、楼梯不做防火保护。 1.4.7 钢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.5小时。
|